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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实施
2007年泸县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泸县农业局    泸县财政局

  

2007年,国家、省把我县列入了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范围。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17号)的基本要求,为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便捷地发放到水稻生产者手中,提高水稻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水平和效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07年泸县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标准和方式

1、补贴范围。全县种植水稻的农户。

2、补贴标准。按照2007年以计税耕地为基础的水稻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早稻每亩补贴10元,中稻每亩补贴15元,晚稻每亩补贴7元。

3、补贴方式。2007年水稻实际种植面积为基础实行补贴,经县核定并报省、市批复后据实结算。水稻良种推广补贴实行直接补贴方式,即根据种植面积和补贴标准直接发放补贴资金到种植水稻的农户。

4、发放方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方式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69号)的要求,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在我县由财政部门委托给泸县农村合作信用社通过一本存折直接发放给农户(简称“一折通”)。待我县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终审确认后,及时组织补贴资金发放。

二、主要工作及程序

1、国家水稻良种补贴项目下达后,省农业厅、财政厅联合召开了工作会议,部署相关工作,在此基础上已于近期下达水稻良种推广补贴实施方案到我县。

2、县农业、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召开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工作会,部署相关工作;邀请农业、财政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工作会精神和具体要求落实到村、社,并负责将国家水稻良种推广补贴政策宣传到广大农户。

3、县级农业部门负责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的终审确认。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的水稻种植面积的核实工作(水稻面积核查登记表样式详见附件3)。具体以村为基本单位开展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的登记、汇总、审核、公示(公示表样式详见附件4)。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水稻种植面积的汇总、审核、确认,并上报县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

4、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补贴资金的发放。各镇人民政府在负责审核、确认水稻种植面积的基础上,要建立分村、社的水稻良种补贴清册(即公示表,下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农业部门提供的终审和确认的水稻种植面积,以及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补贴清册,通过“一折通”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

5、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登记享受补贴农户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受补贴农民须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确认。

6、在水稻良种补贴工作中,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注意保管好所有原始资料和凭证以备检查。

三、水稻种植面积核实

水稻种植面积核实内容主要包括核实对象与指标、核实权限与归口、核实程序、面积核查、监督与公示、时间要求等。具体核实办法见《四川省水稻种植面积核实细则》(详见附件2)。

四、建立良种推广补贴示范区

1、建设示范区。根据省、市要求,我县将选择1~2个镇作为水稻良种推广补贴示范区。在示范区建设上,要做到良种推广补贴与主导品种推广相结合,与主推技术推广相结合,与产业化经营相结合,努力把示范区建成良种推广补贴、品种展示和技术推广、惠农政策宣传、产业化经营的示范窗口。

2、推荐主导品种。要结合品种、品质结构调整,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以及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大力推荐水稻主导品种,引导广大农民选用良种,促进优良品种推广,提高良种覆盖率,促进优良品种连片种植,实现规模化生产,促进品种结构优化,推进区域化布局

3、推广主推技术。要结合当地实际,大力推广水稻旱育秧、强化栽培、免耕栽培、测土配方施肥、杂糯间栽、机插秧、再生稻等高产栽培技术,提高水稻单产,改善水稻品质。

4、引导产业化经营。引导水稻种植农户与加工、收储龙头企业之间建立良性的利益连接机制,帮助龙头企业建立优质稻订单生产基地,并从政策、技术、信息等方面为企业服务,提高水稻产业化经营水平

五、组织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常委、县副县长李小平任组长,县农业局长练保田、县财政局长高峰任副组长的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组织领导及相关协调。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农业局副局长曾循明任主任。县农业局农技站、县财政局农财股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及工作机构。县农业局高中级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推荐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制定示范区实施方案、培训指导示范相关技术。

2、落实工作经费。为保证良种推广补贴项目的顺利实施,省财政将根据项目县情况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县财政按良种补贴总额的2%安排县级工作经费,各镇也应按良种补贴总额的2%安排工作经费。

3、搞好政策宣传和公示。各级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水稻良种推广补贴惠农政策。要严格实行水稻补贴面积村级公示制,做到“七公开”:即补贴政策公开、补贴范围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公开、补贴农户公开、补贴面积公开、补贴金额公开。要提高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发放的透明度,确保公开、公正、公平。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效应,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4、严格和规范操作。县、镇两级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详见附件1)和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让农民直接受益。要做到“五个到户(村)”和“六个不准”,即:政策宣传到户,农户补贴卡(农户补贴卡片样式详见附件5)发放到户,张榜公示到村,补贴通知到户,资金兑付到户;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打折扣,不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村、社代领补贴资金,不准擅自以补贴抵扣各种税费及借款和利息,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

5、严明工作纪律。各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严禁弄虚作假,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明工作作风和纪律。凡违规操作和套取、挤占、挪用良种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视其情节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要建立举报制度,村设举报箱,各镇要设立良种补贴专线举报电话并报上级备案。县财政局举报电话8192930、县农业局举报电话8183890 。    

6、搞好项目总结。要严格实施日常管理档案制。各镇要及时反馈良种推广补贴的工作情况和问题,特别是在补贴工作中期和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补贴工作的成效、经验、措施,为完善补贴机制和操作办法提供可靠依据,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总结材料。

附件:

1、农业部、财政部《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四川省水稻种植面积核实细则》;

3、2007年四川省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水稻面积核查登记表样式;

4、2007年四川省水稻良种推广补贴有关情况公示表样式;

5、2007年四川省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农户补贴卡片样式。

 

 

 

 

 

 

 

 

 

 

 

 

 

 

 

附件1

 

农业部、财政部《水稻良种推广补贴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9号),为调动农民种植水稻的积极性,恢复和扩大水稻种植面积,增加水稻有效供给,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水稻良种推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北、湖南、江西、安徽7省。

  第四条  今年在播种前,各省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以2003年计税水田为基础的水稻种植实际面积(含地方农场播种面积。黑龙江省将黑龙江农垦总局推广面积单列,下同)和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向种稻农户预拨良种补贴。

  在播种一个月后,各省财政厅和农业厅核实本省计税水田为基础的水稻良种推广实际面积并按中央补贴标准,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水稻良种补贴。农业部负责核实各省播种面积,报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各省财政厅(黑龙江农垦总局单独下达)。

  第五条  地方财政应当安排水稻良种推广工作经费,原则上由省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水稻良种推广面积的落实,确定并公布本省推广的水稻良种品种,通过新闻媒体向农民推荐并公布水稻良种的供种单位、种子价格。

  第七条  国家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实行直接补贴方式,按面积直接发放到种植良种水稻的农户。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补贴标准,早稻每亩补贴10元,收割后再种晚稻的每亩补贴标准另行通知。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省一季稻每亩补贴15元。黑龙江、吉林、辽宁省粳稻每亩补贴15元。

  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遵循补贴政策公开、补贴面积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农户公开的原则。中央有关部门要在中央级新闻媒体上公布受补贴的省和县,省级有关部门要在省级媒体上公布受补贴的县、乡、村。

  第十条  为确保农民收益,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严格审定和控制种子价格,保证种子质量。防止出现假冒伪劣种子和趁机哄抬种子价格的现象。

  第十一条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乡镇内的水稻良种推广和补贴发放工作。包括水稻种植农户和面积的登记、汇总、审核,良种良法的培训和推广,向农户发放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的逐户发放等。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对受补贴农民在基层信用社或银行开户,由县财政向受补贴农民账户直接拨款。

  第十二条  农户在水稻播种后要根据种植面积据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申报数审核并汇总后,要在各自然村按户张榜公示良种水稻种植面积和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并根据群众意见修改后再予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要登记造册,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农业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审核无误后,向乡镇财政所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乡财政所依据补贴清册,向农户发放补贴资金。农户在领取补贴资金时,要登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由农民按手印、签名。同时保存好原始凭据以备查。

  第十五条  各县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统一建立良种补贴档案,分乡镇的补贴清册和发放到户的良种补贴卡片。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设立良种补贴的专线举报电话,会同县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农民群众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农业部举报电话010-64192545,财政部举报电话010-68551481。

  第十七条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水稻良种推广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良种补贴资金,否则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将对有关地方、单位和当事人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农垦职工的补贴发放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省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〇〇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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