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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实施
农业部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泸县水稻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农业部和省农业厅的要求,为了加强我县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水稻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充分调动专家组成员、技术指导员和科技示范户的积极性,结合当地实际,特制定本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入户绩效考核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公正、公平、公开的指导思想,以提高技术指导员的服务水平和工作积极性为基本出发点,以完成科技入户的目标任务和农民群众满意为根本目的。

第三条  专家组成员、技术指导员和科技示范户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参与到科技入户的绩效考核中来,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到科技入户示范工程之中,进一步提高科技示范户的学习接受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第二章  绩效考核原则

 

第四条  坚持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时,既要考虑必要性,更要注重考核内容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全员参与。

第五条  坚持突出重点与抓好细节并举的原则。根据实施“中稻+再生稻”主推技术的运行实际,要突出整个运行过程重点环节的技术板块,并切实抓好各技术板块内各技术点即细节的落实。

第六条  坚持阶段考核与综合平衡相兼顾的原则。阶段考核既是主推技术的落脚点,也是抓住细节的关键点,更是年终考核的重要点。因此,要下大力气抓好阶段考核。但考虑到,阶段考核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调查户数的随机性等),年终考核时要给予其它考核内容(如面上工作和参会率等)一定的权重。

第七条  坚持绩效考核与绩效反馈相一致的原则。绩效考核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科技入户,它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不断提高被考核者的绩效水平。所以,每一阶段绩效考核后,要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开与反馈,让技术指导员对绩效的结果达成共识,使之认识到本绩效阶段内自己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问题,采取新的措施,迎接新一阶段的绩效考核。

 

第三章、绩效考核重点

 

第八条  对专家组成员的考核重点是是否对所负责的示范乡镇技术指导员进行了技术培训与指导;是否对所负责的示范乡镇技术指导员进行了监督检查;是否对所负责的示范乡镇的示范户进行了现场指导。

第九条  对技术指导员考核的重点是否针对不同的示范户制订了可操作性强的技术指导方案;是否在关键季节和关键技术环节对示范户进行了培训与指导;是否开展了示范户的产量、收入对比调查;是否按要求填写了《技术指导员手册》和在《示范户手册》上每月对示范户进行了生产技术提示。

第十条  对科技示范户的考核重点是是否种植了主导品种和应用了主推技术;是否参加了技术培训;是否到辐射户进行了指导;是否正确进行了《示范户手册》填写。

 

第四章、绩效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要从细节入手,着眼于阶段检查,着眼于综合服务,着眼于技术与物资落实,分阶段制定对技术指导员的科技入户绩效评价表,为每阶段的检查考核提供绩效评价依据。

第十二条  根据本县“中稻+再生稻”这一主推技术的运行实际,按照绩效评价体系的要求,分别在育秧至移栽阶段、移栽后至施再生稻促芽肥阶段和中稻收获至再生稻管理阶段制表检查。

第十三条  检查内容上,重点突出入户情况、到位情况、技术首问、手册填写和物资到位等几方面,具体内容根据各阶段的特点而设定。

第十四条  检查方法上,由专家组分组随机抽样分别进行现场调查和电话访问(与上年不重复)。

第十五条  表格填写上,实行定性与定量结合。

第十六条  绩效分值上,每阶段标准绩效分值为100分,各阶段平均数是每位技术指导员的年度绩效实得分,年度绩效实得分乘以0.9的权重系数之积,则是每位技术指导员该年度阶段绩效考核的绩效分值。

第十七条  其它相关考核仍实行百分制考核。一是工作作风50分。专家组成员、技术指导员和示范户参加县上或点(片)农业科技入户工作会或培训会时,每次旷会扣5分,迟到、早退每次1分,扣完为止。二是报送相关资料50分。每位专家组成员报送有价值的科技入户照片10张以上,每位技术指导员报送1张。专家组成员少报送1张扣5分;技术指导员少报送1张全扣分。

以上其它相关考核实得绩效分值乘以0.1的权重系数之积,即是其它相关考核的绩效分值。

第十八条 对指导组长实行单独的专项百分制绩效考核。一是按时报送资料(50分)。每组每年报送科技入户信息人平5条,每差一条扣10分。二是按时参加会议(50分)。每人旷会一次扣5分,迟到、早退一次1分,扣完为止。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  对首席专家以全体技术指导员的平均绩效系数乘以补贴数,专家组成员以所联系片的技术指导员的平均绩效系数乘以补贴数为其工作补贴。各补贴数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资金情况进行安排。

第二十条  对技术指导员低于平均绩效分以下的补贴900/人;平均绩效分及其以上按当时的绩效考核分值分布趋势确定二、三等奖,分别补贴1000/人和1100/人。对于排名最后的实行戒勉谈话,若上年和当年均排名最后的技术指导员予以淘汰。

第二十一条  对示范户的考核主要进行“技术到位、技术辐射和手册填写”三方面的考核,考核数据来源于技术指导员的阶段考核中相关的绩效值(未被随机抽查的示范户的由该指导员提供),年底列表排序,排名最后的实行末位淘汰。

第二十二条  对各指导组长单独考核,按指导小组绩效考核的实际得分情况,得满分补贴400元,未得满分的按比例扣减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绩效显著、面上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分别以40%30%的比例年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绩效不明显、责任心不强的进行批评教育,并实行淘汰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泸县农业局科技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泸县农业农业局发文起执行。

 

 

00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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