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农业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县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流通、农业财政补贴政策的建议;组织起草农业行业性的地方性规章、政策草案。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意见;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政策,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菜篮子工程”;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并实施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荒地、宜农湿地及农业生产生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拟定农业科技教育、培训、推广及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的筛选及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贯彻执行农业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农作物种子选育、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负责肥料、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
(八)组织制定场站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筛选及实施;指导场站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场站的管理和场站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执行植物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监督县内植物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指导、组织扑灭。
(十)承担政府农业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福利待遇、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本系统农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及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管理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